第一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工作作風,根據校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是指承辦部門或個人在承辦來文、上級領導批示和交辦工作以及開展具體業務工作中,有明確時間要求和工作節點要求的,應在要求時間節點內完成工作并反饋。
第三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實施限時辦制度負直接責任。校辦公室、人事科和機關紀委負責對限時辦制度的協調、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對承辦來文、上級領導交辦事項的,按來文和上級領導要求時限進行辦理。對校院業務和日常工作,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科學、高效、合理的原則,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并在辦理時限內辦結。
第五條 校內各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和業務工作需要制定辦理事項流程和時限規定,明確辦理事項、辦理機構、責任崗位,確有需要的應在辦公場所和校院網站進行公布。
第六條 辦結時限
(一)來文承辦。收文有辦理時限的,應按要求的辦理時限辦理完畢,標注特提、加急和特急的文件,應即收即辦,并在文件規定時限內辦結;未標注時間的在校領導批示要求時間內辦結。確因情況復雜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部門應與交辦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聯系,及時反饋辦理進度,并說明延遲辦理原因和辦理時限。各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者會簽的公文,應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校委會、校領導審議需修改的公文,應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修改呈批。各部門在單項重要工作開展完成后,應及時撰寫宣傳信息,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上報。
(二)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有時限規定的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沒有時限的按校委會決定的時限完成。
(三)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工作,有時限規定的按照時限辦理,沒有時限規定的按分管校領導安排時限完成。
(四)校委會決定事項有時限規定的按照時限辦理,沒有時限規定的按分管校領導安排時限完成。
(五)其他需要限時辦理的事務、事項,按上級主管部門、校院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或牽頭領導提出辦理時限要求辦理,承辦人和承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領導銜接,確保交辦事項按期辦結。
(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須請示分管校領導同意,并與交辦事項的有關部門協調,說明辦理情況并協調確定延期完成時限,并在延期時限內完成。
第七條 各部門按照規定的辦理時限,在辦理期間,應主動向分管校領導匯報。辦理事項需多部門和多人配合的,每個環節做好銜接,有必要的須做好交接登記手續,以保證按時辦結。
第八條 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隨到隨辦,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督辦。
第九條 在承辦文件和領導交辦事項時,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所承辦事項或單一部門無法完全承辦的,應即刻向交辦領導和分管校領導說明情況。
第十條 由辦公室對限時辦事項實行提醒、預警,由辦公室會同校機關紀委對限時辦事項進行督辦。對承辦事項因出現新要求新調整的,可能出現不能按原定時間辦結的,承辦部門應向分管校領導說明原因,并向校辦公室和校機關紀委報備。
第十一條 因承辦部門和承辦人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崗位職責履職不到位,本職工作沒有按時完成的;
(二)超過規定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三)在辦理時限內,未將已辦理完成事項情況反饋至交辦部門或交辦領導的;
(四)對本部門或承辦人完成階段工作,應移交給下一部門或下一承辦人繼續辦理而沒有進行移交的。
第十二條 對違反“限時辦”有關規定的,視情節進行相應處理:
(1)情節較輕的,由分管領導或會同科室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
(2)情節較重的,由人事科對當事人進行提醒、函詢、誡勉談話;
(3)對影響校院整體工作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校機關紀委按規定予以約談、函詢、誡勉、效能告誡或通報;
(4)對經提醒和誡勉仍不改正的,由校機關紀委報校委會,作相應的組織處理;
(5)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6)對經校委會認定屬未執行好“限時辦”工作制度的,承辦人、承辦部門及其部門負責人不得評先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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