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轉變機關作風,提高辦事實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認真辦”是指校院干部職工在承辦各項工作時,要本著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按照工作要求的流程和標準,高質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 在承辦工作時,承辦部門應及時提出方案、落實責任、規定時限、明確標準,推動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第四條 實行分級負責。部門負責人對分管校領導負責,應主動謀劃和統籌好部門工作,努力提高運轉效率和質量;分管校領導對常務副校長負責,要加強對部門的領導,主動搞好分管工作的統籌協調,認真安排、部署、督促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校委會、決定事項的落實,重要情況、重大事項要及時進行請示和報告。
第五條 強化跟蹤督辦。校委會決定事項和常務副校長批示辦理事項,由校辦公室負責督辦;分管校領導交辦的事項,由具體承辦部門的負責人進行督辦;機關黨委承辦事項,由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負責梳理和督辦;對于緊急重大事項,由分管校領導隨時跟蹤掌握并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第六條 開展定期通報。由校辦公室牽頭會同校機關紀委按季度對校委會決定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督查情況由校辦公室按季度進行通報。對工作措施有力、辦理質量高、達到或超過進度要求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措施不力、辦理質量差、未達到進度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通報情況納入干部職工和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七條 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及時、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校機關紀委和人事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由校機關紀委報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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