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事范圍
1.傳達學習市委、市政府會議、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及校院長的重要工作指示,結合校院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校院工作部署和重大決策,提出工作規則和實施計劃,討論決定校院規章管理制度。
3.討論決定校院中、長期發展規劃,校院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4.討論審批教學總體計劃、科研規劃、教學改革方案以及教學、科研工作中的重大舉措。
5.討論校院組織人事工作,確定校院屬科室機構設置、工作職責、人員配備。
6.審查校院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年度預算和決算。
7.審議決定機關黨的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等重大事項。
8.討論基本建設的規劃、立項和招投標工作,決定分期實施的具體方案,確定基建領導小組職能及組成人員。
9.討論校院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和校園管理的重大事項。
10.通報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提出進一步的整改措施。
11.研究決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和處理辦法。
12.討論決定需由校院務委員會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校院務委員會研究決定有關校院全局性、方針性的重大問題,會前應向分管市領導請示,會后應及時將結果匯報。
二、召開時間
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實行全體會議制度。校院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具體會議時間由常務副校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也可舉行校院務委員會(擴大)會議。
三、會議主持
校院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副校院長主持。
四、參會人員
出席校院務委員會會議人員為:常務副校院長、副校院長、校委委員。校院務委員會(擴大)會議擴大范圍為: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校院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根據議題需要,常務副校院長可指定其他同志列席會議。
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參加人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如果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議召開前提出,或者由其他校院務委員會成員代其向會議轉達。
列席人員名單由校辦公室根據需要提出,報常務副校長審定。未經許可,與會同志不得帶其他同志進入會場。列席會議的人員在討論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參會,經會議主持人允許后方可發言,相關議題討論結束后即退席。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五、議事程序
校院務委員會會議事程序分確定議題、會前準備、會議討論、形成紀要、執行決議和反饋結果六個階段。
(一)確定議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議題由常務副校院長決定。校委會成員可提前向常務副校院長建議校委會議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期間不臨時動議。
(二)會前準備。已明確上會的議題,應由分管該工作的校院務委員會成員事先與有關科室研究并提出明確意見或建議。涉及議題的校院屬各科室要按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要求準備好上會材料,交校院辦公室統一匯總后向會議提供。校院辦公室按照常務副校院長要求負責收集整理會議議題、擬定議事程序、準備相關材料,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參會人員。某些重要事項在正式討論前,常務副校院長可召開校長辦公會作初步研究。
(三)議案討論。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校院務委員會成員到會方能舉行。推薦、提名干部,決定對干部的任免、獎懲,對違紀事件作出處理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院務委員會成員到會方能舉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在討論議題時按照會前擬定程序依序逐條議決。每一位成員對每項議題都應發表意見,表明態度。會議主持人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集體討論形成意見或決定。分歧較大議題由主持人決定是否暫緩討論或實行表決。會議要認真作好記錄,主持人對議題是否議決和是否寫入紀要應有明確指示,原始記錄要有明確記載。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原始記錄按保密件管理。
(四)形成紀要。校院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前,必須對參會人員,商議事項和議定事項進行核實,需要參會人員在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的,經會議主持人批準后進行簽字確認。校院務委會研究決定重大人事問題,需由校院人事科、列席紀檢人員形成專題記錄。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以正式紀要文字表述為準,未寫入正式紀要的不作為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校院務委員會會議紀要經校院務委員相關領導審簽后由常務副校院長簽發。校院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和文件經常務副校院長同意后可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或公布。
(五)執行決議。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由會議指定的分管校委成員或有關科室負責組織落實,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將落實情況向常務副校院長匯報。校院務委員會成員、校院屬各科室以及全校教職員工要嚴格執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任何人和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和中止執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對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執行和無法完全實施的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可以通過校院務委員會會議復議解決;校院務委員會成員如對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有異議,可以保留個人意見并向常務副校長提出復議申請,但在復議決定前必須執行已議定事項且不得向外發表違背校委會決議的意見。議題是否復議由常務副校院長決定。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和有關情況,按規定程序傳達和落實,校院辦公室負責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督查工作。
(六)工作反饋。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完結后,分管領導和職能科室應第一時間向常務副校院長報告。校院務委員會其它成員對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如有質詢,分管領導和職能科室有責任作出說明。
六、議事原則
(一)堅持民主原則。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議事成員要正確行使參與權、發言權、表決權和監督權,會上應認真思考、積極發言,對每個議題都應表明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二)服從集體原則。全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策的嚴肅性,任何個人無權改變校院務委員會會議的集體決議。如校院務委員會成員對重大問題有較大分歧難以統一的,校院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討論醞釀后下次再議。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推進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校院務委員會成員可提請校院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策。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新決策出臺前,任何人不得有違背校院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行為。
(三)依法決策原則。上會議題與工作決策不得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符合校院工作和發展實際。
(四)嚴守紀律原則。會議討論及發表的意見,任何人都必須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和傳播;與會人員須嚴守會場紀律,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在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時要注意言辭,會后不得帶走不宜帶走的材料;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參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處理其他事務。
七、議事解釋
校院務委員會會議事解釋由校院務委員會集體或會議主持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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